
这是清代光绪三年(1877年)的曹氏卖地官契,是官方认可的不动产交易凭证,具备法律效力。
卖方曹吉泰因急需用钱,将自己名下的空屋地卖给曹世泰,地价为伍千文,双方约定永不反悔,后续若有家族人争执,卖方需负责解决。
地块南北长四丈,东西宽二丈,四至清晰,南至业主、北至六周路、西至本主、东至卖主。
纸张泛黄有折痕,盖有红色官印和私人印章,是清代地契的典型样式,对研究清代土地制度、民间交易习惯有参考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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