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958年,我国一名志愿军战士,为娶一位朝鲜姑娘,选择留在朝鲜,放弃我国国籍。然而晚年时,他却数次申请,想恢复国籍。
1953年停战协定签署后,中国人民志愿军并未立即撤离,而是按照中朝双方安排,继续驻扎在朝鲜,参与重建工作。
这一时期部队大量投入道路修复、房屋重建和物资运输。王兴复正是在平安南道江东郡一带从事后勤运输和修复任务,与当地居民逐渐熟识。
当时军纪十分严格,明确规定不得与当地群众发展婚恋关系。但现实环境中,长期驻扎使得一些人难以完全与地方生活隔绝。
吴玉实一家在战争中失去亲人,生活困难,王兴复多次参与修房、送粮的工作,两人的接触越来越频繁。到1958年志愿军分批撤离时,这段关系已经难以割舍。
撤军命令下达后,王兴复面临选择。按照制度,凡决定留在朝鲜者,必须退出军籍,并按朝鲜法律取得身份。
根据当时两国政策,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,这意味着一旦加入朝鲜国籍,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王兴复最终提交申请,完成就地复员,并在1959年前后成为朝鲜公民。
学界通常将这部分人称为“留朝人员”,人数不多,却涉及复杂的外交与侨务问题。随着时间推移,王兴复在朝鲜成家立业,婚后多年在学校任教,后来转入国营牧场劳动,成为普通劳动者。
1960年代,中国对涉外人员管理较为严格,恢复国籍程序复杂,需要提供履历、政治表现及家庭情况等多方面材料。
王兴复1967年的第一次申请,很快陷入停滞。之后多年,他不断补交证明材料,包括在志愿军期间的服役记录,以及在朝鲜的工作情况说明。
1970年代,中朝关系依然稳定,但中国国内政策开始调整。1978年前后,随着改革开放启动,侨务政策逐步改善。
这一时期开始允许华侨回国探亲,并逐步恢复部分人员的国籍申请渠道。王兴复终于在1970年代后期获得探亲机会,以华侨身份回到辽宁海城。
回到朝鲜后,王兴复继续办理手续,同时吴玉实也开始准备相关材料。按照规定,若要全家回国,需要经过两国批准,涉及国籍退出、身份认定等多个环节。
198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实施后,相关程序逐渐明确。到1981年前后,王兴复一家终于获准回国定居。此时距离1958年的决定,已经过去二十多年。
回到海城后,地方政府按照归侨安置政策,为王兴复安排了工作。王兴复进入当地变压器厂,负责技术维护和职工培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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